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91********,汉族,高中肄业,住卢某某**镇**公寓**号楼**单元西户(户籍地:卢某某**镇**路**街坊**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00时许,卢某某**镇**村居民靳某某酒后给被告人杜某某妻子李某某打电话,被告人杜某某和靳某某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杜某某到靳某某家门口,与靳某某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靳某某倒地,被告人杜某某朝靳某某右腿踢打,造成靳某某腿部骨折。经卢某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法医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樊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卢某某**镇**路**街坊。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5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