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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5********,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下板城镇某某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8时许,在承德县头沟镇某某村徐某某家,杜某某以有人踹到其妻子国某某的肚子为由,用啤酒瓶将赵某某头部和面部打伤,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头部、面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杜某某与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赵某某对杜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书证等。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铁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某某家属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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