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47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朋友何某某在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后宫酒吧内喝酒。期间何某某因现场拍卖公仔的事情与隔壁卡座的封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扯。封某某朋友被害人杨某某见状冲过来推开何某某,杜某某见状后,拿起一个啤酒瓶砸向杨某某的头部,造成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3月22日6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碣镇**路**号**宾馆**房内将杜某某抓获归案。事后,杜某某已赔偿杨某某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协议书等书证,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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