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7160,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叶县********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6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在本村村民路某乙家的超市看打牌时发生争执引起撕打,致使金某某面部、右膝受伤,经鉴定金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证人路某甲、路某乙、路某丙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调解协议、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少鹏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