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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杜某某和胡某某均系陕西三建在本市凤城八路国金华府项目工地上控制电梯的工人。2015年4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和胡某某均在上述工地电梯里上班,二人因胡某某上班时间问题发生争执,后杜某某顺手拿起一根钢管欲对胡某某实施殴打,被在场工友夺下,杜某某和胡某某即发生撕扯。期间,被告人杜某某用拳头在胡某某面部和腹部殴打,并用脚踢胡腹部,导致胡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胡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当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到案经过;

2户籍证明;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书;

5证人证言;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目无国法,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访西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52903****)。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抓获经过壹页、户籍证明壹页、鉴定书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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