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因倒垃圾与邻居张某某发生争吵并撕扯,撕扯中张某某倒地,造成其右手大拇指受伤。经鉴定张某某手指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杜某某赔偿张某某一方19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2.被告人杜某某供述;
3.证人张某甲、朱某甲、朱某乙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书证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张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效波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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