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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9月1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杜某乙与杜某丙经人介绍在金鑫乳业有限公司(简称金鑫公司)干零工后,金鑫公司欠二人工资共计635元。杜某乙与杜某丙多次向金鑫公司老板徐某某索要工资未果。2015年1月1日,杜某乙的儿子杜某甲到金鑫公司徐某某的办公室索要其父亲杜某乙的工资,后因言语不合,被告人杜某甲用拳头巴掌殴打徐某某头部、脸部、身体,导致徐某某的11颗牙齿被打掉。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系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因索要其父亲的工资将受害人殴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星元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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