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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潍坊市高新区人,无业,住潍坊市高新区东方**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0时30分许,在潍坊市高新区东方**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杜某某回到家中,发现其妻子袁某某和王某某在家中,王某某光着膀子躺在床上。杜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用拳头击打王某某的面部。经法医鉴定,王某某鼻部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袁某某、陈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崇胜

2019年12月10日

附项: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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