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04年6月16日因侮辱他人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0日20时许,杜某乙与杜某甲、杜某丙等人在其家中打麻将时,被告人杜某甲与杜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杜某甲用马扎子击打杜某乙头部,用拳头击打杜某乙鼻部,经鉴定,杜某乙之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杜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杜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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