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0月19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8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街里,被告人杜某甲与被害人杜某丙因琐事发生打斗,杜某甲将杜某丙殴打致伤,经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杜某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杜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将杜某丙殴打致伤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乙、杜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鉴定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庞坤粉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_》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