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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放火、非法侵入住宅、妨害公务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杜克卿,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横**号,2019年11月4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克卿涉嫌放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放火罪

2019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杜克卿因与杜某某有矛盾,遂拿了一捆树枝及打火机到杜某某位于**镇**巷的住家,见杜某某家内无人便将树枝放在柴门旁,用打火机点燃树枝后逃离现场。后周围邻居将火扑灭,杜某某住家柴门被烧坏。

经汕头市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价格评估,被烧坏柴门价值人民币390元。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9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杜克卿见其在被害人杜某某家放的火被扑灭,便从家中拿了一支尖担和一把锄头到被害人杜某某家,用尖担砸坏被害人杜某某家中的电视机、电饭锅、时钟、茶盘、电光管等物品。

经汕头市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价格评估,涉案电视机、电饭锅、时钟、茶盘、电光管等物品价值人民币890元。

三、妨害公务罪

2019年11月3日20时许,浮山派出所副所长陈某甲、辅警陈某乙接警后,到**镇**巷被告人杜克卿住家对其进行传唤时,被告人杜克卿从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追砍陈某甲等人,阻碍执法。后副所长陈某甲组织民警王某某及辅警江某某、余某某、陈某乙等人再次来到被告人杜克卿住家,对其实施抓捕,被告人杜克卿为抗拒抓捕,从其住家二楼拿砖头砸打抓捕民警,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尖担、锄头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陆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杜克卿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克卿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克卿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松波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杜克卿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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