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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长寿区**有限责任公司**门市部经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明知刘某某、高某某(已判刑)等人向其出售的通信电缆线系犯罪所得,仍在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号其经营的废品收购门市部先后九次收购共计价值14378元的通信电缆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在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收购了刘某某、高某某等人在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兰中村6组孔家店盗窃得来的HYA100*2*0.5通讯电缆线430.8米,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214元。

2.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收购了高某某等人在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华富街8号附1号盗窃得来的HYA400*2*0.5通讯电缆线4.6米,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50元。

3.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收购了刘某某、高某某等人在重庆市长寿区但渡镇龙寨村2组杨家下湾盗窃得来的HYA100*2*0.5通讯电缆线40.7米,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84元。

4.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收购了刘某某、高某某等人在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桥坝村1组蹇家大湾盗窃得来的HYA100*2*0.5通讯电缆线125.2米,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86元。

5.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收购了刘某某等人(均已判处刑罚)在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金子村1组新桃湾盗窃得来的HYA100*2*0.5通讯电缆线13.6米,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4元。

6.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收购了刘某某、高某某等人在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塘坝村2组上班湾盗窃得来的HYA100*2*0.5通讯电缆线111.6米,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83元。

7.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收购了刘某某、高某某等人在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桥坝村4组杨家林盗窃得来的HYA100*2*0.5通讯电缆线若干。

8.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收购了刘某某、高某某等人在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干坝村5组盐井沟盗窃得来的HYA100*2*0.5通讯电缆线172.8米,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11元。

9.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收购了刘某某、高某某等人,在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尖峰村7组小湾盗窃得来的HYA100*2*0.5通讯电缆线97.2米,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56元。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刘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丈量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姣

检察官助理:王敏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住重庆市长寿区**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3896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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