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6〕14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625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村**号。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早晨,在明知卞某某带去的黑色东德牧羊犬系其从蓬莱市某某犬业盗得的情况下,仍收购该犬。几日后杜某某交予卞某某3000元收购费。经鉴定,该牧羊犬价值人民币7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杜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胡希

2016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