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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身份证号码4130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南京**资源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镇**路**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2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其经营的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号废品收购站内,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先后44次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三人(均已判决)在南京市江宁区**路**号**材料(南京)有限公司窃得的废铜粉,价值总额达人民币13.781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3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49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2.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201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3.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4.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336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5.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144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6.2018年9月1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7.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364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8.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9.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10.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98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11.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192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12.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13.2019年1月6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14.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15.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16.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17.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378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18.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168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19.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20.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21.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247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22.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276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 、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23.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366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24.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218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25.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195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26.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27.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收购易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28.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66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29.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30.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655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31.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32.2019年6月1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285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33.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462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34.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325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35.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46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36.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37.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203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38.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225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39.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40.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41.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483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42.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434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43.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51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44.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353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盗窃所得废铜粉若干。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杜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易某某、李某某、汪某某、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迅

检察官助理:孔令秋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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