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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3*******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某某镇,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某某巷某某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的儿子杜某甲于2008年4月2日伙同他人伤害余某某致重伤伤残三级。2010年2月12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汕中法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杜某某作为监护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余某某103109.99元,剔除已赔付的30500元,尚应赔偿72609.99元,同时对其他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2017年7月12日至2019年9月26日,杜某某其名下的广发银行账户共存入存款人民币215089元,共转出人民币163457.79元,没用于赔偿被害人余某某。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杜某某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杜某某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杜某某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经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余某甲、杜某戍的证言;

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3、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汕中法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4、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辨认笔录;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杜某某经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5月1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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