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商贸中心老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单元**(同现住址),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12月4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5日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京0117民初809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杜某某与于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杜某某偿还于某某借款及利息共计317000元(2019年7月3之前偿还120000元,2019年8月15日偿还197000元)。2019年8月19日,于某某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9月6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出(2019)京0117执4395号执行裁定书要求杜某某执行调解书内容。杜某某在明知调解书和执行内容的情形下,在2020年10月19日取得位于北京市平谷区**路**号院**号楼**层**单元**号的房地产权登记后,于2020年10月21日将上述房产转移登记至王某甲名下,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向于某某偿还债务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杜某某户籍证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案件移送函、于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卷宗材料、房地产权登记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4.其他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魁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