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根据原告于某某于2018年4月26日向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区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查封了被告人杜某某名下位于海拉尔区**房屋(房产证号:10******;面积3770.37平米),并向海拉尔区房产事业管理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述房产,期限三年,并于2018年5月2日向杜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2018年7月16日,经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2民初1691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书内容进行了确认。调解书生效后杜某某未按约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权利人于某某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杜某某返还借款本息5650000元、案件受理费2687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81870.6元,要求评估拍卖杜某某名下海拉尔区**房屋(房产证号:10******;面积3770.37平方米)。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杜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杜某某称其没有偿还能力,其名下的海拉尔区**房屋已拆迁,且杜某某已经将拆迁款项全部处分给他人。经查杜某某在明知其名下海拉尔区**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然隐瞒事实,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了《拆迁协议》,并将安置面积转让给他人,对转让款擅自进行处置,导致财产灭失,致使区法院下达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卷宗、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国亚男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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