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抢夺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出租房,农民。2011年9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处罚款一百元;2013年3月因盗窃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2014年2月因盗窃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年9月30日因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千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3日被镇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杜某某在庆阳市西峰区、宁县、镇原县等地以购买商品、套现为名,以假装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的方式,趁被害人不备之际,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后快速离开现场,共作案21起,涉案总价值7670元。

1.2019年5月份一天12时许,杜某某步行到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恒美一期小区院内米某某经营的日杂百货店,对店主谎称其有紧急事想兑换500元现金,并购买2包芙蓉王香烟及1瓶茉莉清茶饮料,答应一起用微信支付,店主遂拿出150元现金、2包芙蓉王香烟及1瓶茉莉清茶饮料交于杜某某手中,杜某某遂用手机扫码假装付款的同时离开店内,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共抢夺150元现金、2包价值50元的芙蓉王香烟和1瓶价值3元的茉莉清茶饮料,涉案价值共203元。现金被杜某某挥霍,香烟及饮料被杜某某食用。                                                  

2.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19时许,杜某某从西峰乘车到肖金东街杭某某经营的百货店内,购买了1包芙蓉王香烟,并让该店主给其兑换100元现金,答应一起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款,杜某某拿到现金和香烟后用手机扫码假装付款的同时快速离开现场,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共抢夺了1包价值25元的芙蓉王香烟及100元现金,涉案价值共125元。现金被杜某某挥霍,香烟被杜某某食用。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20时许(杜某某在杭某某百货店作案的同一天),杜某某转悠到肖金中街张某甲经营的“**”超市内,购买了2包芙蓉王香烟,并让该店老板给其兑换500元现金,一起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款,杜某某拿到现金和香烟后后用手机扫码假装付款的同时快速离开现场,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共抢夺500元现金和2包单价25元的芙蓉王香烟,涉案价值共550元。现金被杜某某挥霍,香烟被杜某某食用。                    

    4.2019年6月份的一天13时许,杜某某来到庆阳市西峰区科教新村小区楼下栗某某经营的烟酒百货店内,购买了2包芙蓉王香烟,并让栗某某为其兑换几百元现金,栗某某表示只有100元现金,杜某某拿到100元现金和2包芙蓉王香烟后答应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款,后用手机扫码假付款的同时快速离开店内,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共抢夺了100元现金和2包单价25元芙蓉王香烟,涉案价值150元。现金被杜某某挥霍,香烟被杜某某食用。                                     

   5.2019年6月份的一天15时许,杜某某来到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学院后门齐某某经营的“**”综合超市内,购买2包芙蓉王香烟,并让店主齐某某给其兑换150元现金,答应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付款,齐某某将150元现金及2包芙蓉王烟交到杜某某手中后,杜某某用手机扫码假装付款的同时快速逃离现场,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共抢夺150元现金和2包单价25元的芙蓉王烟,涉案价值共200元。现金被杜某某挥霍,香烟被杜某某食用。                

    6.2019年7月份一天15时许,杜某某来到庆阳市西峰区皮革厂巷富康家园小区西门张某乙经营的“**”便利店内,购买2包芙蓉王香烟,并提出兑换200元现金。店主表示现金不够200元,便只给其兑换了100元,杜某某答应通过扫支付宝码付款,拿到钱物后杜某某拿出手机扫码假装付款的同时快速离开现场,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共抢夺100元现金和2包单价25元芙蓉王香烟,涉案价值共150元。现金被杜某某挥霍,香烟被杜某某食用。

    7.2019年7月份下旬一天15时许,杜某某来到庆阳市西峰区北街福源小区南面汪某某经营的“**”文具百货店内,购买了一瓶水晶葡萄饮料,并让店主为其兑换100元现金,答应一起通过微信支付,拿到钱物后杜某某拿出手机扫码假装付款的同时离开现场。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共抢夺100元现金和一瓶价值3元钱水晶葡萄饮料,涉案价值共103元。现金被杜某某挥霍,饮料被杜某某食用。                                                           

    8.2019年8月份的一天14时许,杜某某来到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西路帅某某经营的“**”百货干调水产店内,购买了2包芙蓉王香烟、1瓶老干妈辣子酱、1瓶水蜜桃饮料,接着杜某某又让店主给其兑100元现金,并答应向帅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款,杜某某拿到钱物后用手机扫码假装付款的同时快速离开现场,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共抢夺到100元现金、2包单价25元的芙蓉王香烟、1瓶价值8元钱的老干妈辣子酱、1瓶价值3元钱水蜜桃饮料,涉案价值共161元。现金被杜某某挥霍,香烟、饮料、老干妈被杜某某食用。                                                  

    9.2019年9月份的一天14时许,杜某某来到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北大街公路边杨某某经营的“**”百货超市,购买了2包芙蓉王香烟,并要求店主杨某某给其兑换200元现金,杜某某将钱物拿到手后用手机扫码假装付款的同时快速逃离现场,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共抢夺到200元现金和2包单价25元芙蓉王香烟,涉案价值250元。现金被杜某某挥霍,香烟被杜某某食用。                                                                                          

    10.2019年9月份的一天11时许,杜某某来到庆阳市西峰区西环路路边高某某经营的“**”百货超市内,购买了2包延安香烟、2包吉祥兰州香烟,并要求店主高某某给其兑换100元现金,答应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款,杜某某将钱物拿到手后用手机扫码假装付款的同时快速离开店内,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抢夺到100元现金、2包单价26元的延安香烟、2包单价25元吉祥兰州香烟,涉案价值202元。现金被杜某某挥霍,香烟被杜某某食用。                                   

11.2019年10月份一天14时许,杜某某来到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寨子乡路边赵某某经营的**蔬菜店内购买2包芙蓉王香烟,并提出要兑换些现金,答应一起用微信支付,店主赵某某将200元现金和2包芙蓉王香烟交给杜某某,杜某某用手机扫码假装付款的同时快速逃离现场,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共抢夺了200元现金和2包单价25元的芙蓉王香烟,涉案价值共250元。现金被杜某某挥霍,香烟被杜某某食用。

12.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杜某某搭乘客运班车从西峰到宁县和盛镇街道,13时许杜某某来到北街王某某经营的百货商店内,购买2包荷花香烟,并向店主谎称其急需现金,让店主为其兑换现金并答应一起用微信支付,店主将300元现金和2包荷花香烟接到杜某某手里,杜某某用手机扫码假装付款的同时快速逃离现场,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共抢夺了300元现金和2包单价50元的荷花香烟,涉案价值共400元。现金被杜某某挥霍,香烟被杜某某食用。                              

    13.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在王某某的百货商店作案的同一天),杜某某来到宁县和盛镇北街刘某某经营的“**”便民商店内,要了2包芙蓉王香烟,并以给朋友小孩过满月,身上未带现金为由,要求店主给其兑换600元现金,一起用支付宝付款,店主刘某某答应后将600现金和2包芙蓉王香烟接到杜某某手中,杜某某拿出手机扫码假装付款的同时快速离开该店,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抢夺到600元现金和2包单价25元的芙蓉王香烟,涉案价值650元。现金被杜某某挥霍,香烟被杜某某食用。     

14.2019年10月29日13时许,杜某某在镇原县城西街李某甲经营的**超市内要了2包芙蓉王香烟,1瓶价值4元钱的果粒橙饮料,并要求李某甲给其兑换500元现金,答应一起用支付宝付款,李某甲表示只有350元现金,杜某某将2包芙蓉王香烟、1瓶果粒橙饮料及350现金拿到手后,用手机扫码假装付款的过程中快速逃离现场,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抢夺了2包芙蓉王香烟、1瓶果粒橙饮料、350现金,涉案价值共404元。现金及香烟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5.2019年10月29日14时许,杜某某在镇原县城新景名苑小区门口张某甲经营的“**”便利店内,拿了1瓶老干妈辣子酱,称了4元钱的黄瓜,并提出要兑换500元现金急用,一起用支付宝扫码付款,店主张某甲答应后将600元现金接到杜某某手里,杜某某拿起黄瓜和老干妈辣子酱,用手机扫码假装付款的过程中快速离开该店,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共抢夺到600元现金,1瓶价值8元的老干妈辣子酱和价值4元钱的黄瓜,涉案价值共612元。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老干妈辣子酱及黄瓜被杜某某扔掉。

 16.2019年10月29日15时许,杜某某在镇原县城南环路李某乙经营的“**”小卖部内要了2包牡丹香烟,同时让该店老板给其兑换600元现金,答应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店主付款,店主同意杜某某拿到钱物后,用手机扫码假装付款的同时快速逃离现场,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共抢夺到600元现金和2包单价40元的牡丹香烟,涉案价值共680元。现金及香烟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7.2019年10月29日16时许,杜某某在镇原县城东街贾某某经营的“**”门市内要了2包荷花香烟,并要求店老板给他拿300元现金用,答应用支付宝一起付款,店主同意后将300元现金和2包荷花香烟接到杜某某手里,杜某某用手机扫码假装付款的同时快速逃离了现场,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共抢夺到300元和2包单价50元荷花牌香烟,涉案价值共400元。现金及香烟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8.2019年10月29日17时许,杜某某在镇原县城惠民小区对面张某乙经营的**门市内要了2包荷花香烟,并要求店主给其兑换500元现金,答应通过支付宝付款,店主张某乙表示只有300元现金,杜某某接过300元现金后,用手机扫码假装付款的同时快速走出店外逃离现场,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共抢夺到300元现金及2包单价50元的荷花香烟,涉案价值共400元。现金及香烟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9.2019年10月29日17时许,杜某某在镇原县城庙沟安置小区楼下郭某某经营的**超市要了2包软中华香烟,并要求店主给其兑换400元现金,一起通过支付宝方式付款,店主郭某某答应后拿出400元现金交给杜某某,杜某某用手机扫码假装付款的同时走出店门,快速离开了现场,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共抢夺到400元现金和2包单价70元的软中华香烟,价值共540元。现金及香烟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19年10月29日18时许,杜某某在镇原县城东安公关小区门口段某某经营的“**”名烟名酒店拿了2包软中华香烟,并要求店主给其兑换400元现金,一起通过支付宝方式付款,店主答应后拿出400元现金交给杜某某,杜某某用手机扫码假装付款的同时走出店门快速离开现场,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共抢夺到400元现金和2包单价70元的软中华香烟,价值共540元。现金及香烟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1.2019年10月29日17时许,杜某某在镇原县城东门坡李某丙经营的“**”综合门市部,杜某某向在店内经营的朱某某(12岁)要了4包软中华香烟,并让朱某某给他拿500元现金急用,答应通过支付宝方式转账付款,朱某某将420元现金和4包软中华香烟交到杜某某手中,杜某某用手机扫码假装付款的同时走出店门,快步离开现场,实际并未支付。此次杜某某共抢夺到420元现金和4包单价70元的软中华香烟,涉案价值共700元。现金及香烟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米某某、杭某某等陈述;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夺取他人财物,价值76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七玲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608页。

3.认罪认罚法律文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