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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抢夺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3261983********,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临县人,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街**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村**房**。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 月5 日19时许,被害人韩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村**内衣店西北角路边喝酒吃东西时打电话期间,被告人杜某某突然将其正在通话的一部OPPO A11x品牌的手机抢走后逃离。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认定,被抢手机价值1512元人民币。

2020年4 月6 日19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街**路口公交站牌处等公交时玩手机,被告人杜某某突然从其身后窜出将被害人某某某的iPhone11手机抢走。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认定,被抢手机价值4652元人民币。

2020年4 月13日20时许,被害人侯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路**村门楼处等朋友时,坐在电动车上玩手机,被告人杜某某突然将被害人某某某一部蓝色OPPO FINDX手机抢走。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为1267元人民币。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杜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将iPhone11 卖到浙江杭州。

2020 4月22日,OPPO A11x手机、OPPO FINDX手机被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快递邮寄销赃时被办案民警查获并依法扣押并发还至被害人韩某某、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多次公开夺取他人财物,共计74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娟

2020年7月31日

附件:本案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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