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租住襄阳市樊城区**园**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杜某某携带两瓶用塑料矿水瓶装的汽油和一把折叠刀,在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襄阳市口腔医院对面,搭乘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F****6的出租车,称要前往襄州区龙王镇。黄某某按照杜某某的指示行驶至龙王镇园艺场村附近时,杜某某让其停车并打开一瓶汽油从出租车后排泼向黄某某,黄某某见状下车,杜某某紧跟着下车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黄某某,要求黄某某将身上带的现金、手机等物品放至副驾驶座位上,并要求黄某某上车。黄某某答应后趁杜某某上车之际,朝车辆的反方向逃跑。杜某某劫得黄某某77元现金和一部“苹果”手机后驾驶出租车逃跑,行驶一段距离后,因车轮陷入泥土地无法行驶,为毁灭车辆证据,杜某某用携带的另一瓶汽油泼洒在车辆驾驶室,并点燃驾驶室,造成车辆驾驶室损毁。
经襄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现场出租车右后门内侧遗留的蓝色瓶盖上提取的检材,与杜某某血样中的基因型相同。经襄阳市襄州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害人黄某某被抢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083元,被抢的鄂F****6东风雪铁龙爱丽舍出租车在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8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物证;2.抓获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杜某甲、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襄阳市襄州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襄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7.指认现场视频;8.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艳红
检察官助理:李佳佳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指认现场视频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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