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强奸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7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街道**租房(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杜某某在长兴县**街道**其租房内,违背被害人刘某某的意愿,欲强行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因遇刘某某的反抗而未得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6.伤势鉴定书、DNA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吕佳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95725****;

2.随案移送苹果牌手机一部、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