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03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里**号**室。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12月16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09年4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5月1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本市湖里区**里**号**室通过网络利用代理的金沙娱乐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来接受投注并参与赌盘分成,截止案发时为刘某某、陈某某等五个微信网友进行六合彩赌博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491993元。
2019年8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追缴在案的手机等;
2.书证:手机APP金沙娱乐场软件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6.其他综合性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斌
检察官: 黄文昌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1571150****)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手机等作案工具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5.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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