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944号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明均,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1********,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无职业,现住长沙市岳某某**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二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中旬以来,被告人杜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黄某甲、谢某甲(均已判刑)、徐某某、朱某某、黄某乙、廖某甲、熊某某、“周五南瓜”(后五人均另案处理)入股合伙在长沙市岳某某**街道他人家中,以麻将为赌具,以“扳砣子”的方式开设砣子棚赌场,招揽赌客前来参赌,从中抽头渔利。为经营管理好赌场,由黄某甲妻子周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收取水钱、记帐和在赌场售卖香烟、槟榔等,另聘请张某甲(已行政处罚)抽取水钱,李某某(已行政处罚)负责开车等杂务。赌场以麻将为赌具,比点数大小,赌注最少50元人民币,最多500元人民币,庄家通赢从庄家处按赌注的10%抽头渔利,庄家通赔从玩家处按赌注的5%抽头渔利。截止2018年12月21日,该赌场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约20万元,除去开支费用后,其中被告人杜某某分得人民币约15000元,黄某甲分得约人民币15000元,谢某甲分得约人民币15000元。
2018年12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黄某甲、谢某甲、徐某某、朱某某出任股东,由黄某甲联系位于长沙市岳某某**街道兴合村张某乙(另案处理)家中开设砣子棚赌场,两次分别抽头渔利人民币22000、24000元,其中被告人杜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黄某甲分得人民币1100元,谢某甲分得人民币1100元。
2019年12月27日14时30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岳某某**街道的陈某某家中将正在进行扳砣子赌博的被告人黄某甲、谢某甲及参赌人员谢某乙、黄某丙、廖某乙、刘某某等人(已行政处罚)一并抓获,并当场扣押赌具2副、从周某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3000元、从谢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3400元,追缴赌资人民币34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及同案黄某甲、谢某甲、周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辩认笔录、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碟一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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