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与曾某某(已判决)商议在本市**镇**大道胡某某(已判决)所经营的茶铺内摆放捕鱼机牟利。2019年2月,被告人杜某某、曾某某将一台四人座的捕鱼机和一台六人座的捕鱼机摆放在茶铺内供人前来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两台捕鱼机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的游艺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国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提讯证、换押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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