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大城县**镇**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杜某某与尹某某(在逃)共谋组织赌局,聚众以推牌九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2019年3月至4月期间,杜某某、尹某某先后组织崔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等人分别在大城县大广安镇李零巨村杜某某的厂房组织赌博7次,在大城县留各庄镇尹某某经营的神话歌厅组织赌博2次,在大城县大尚屯镇大会罗村崔某某家中赌博1次,每次赌资均在50000元以上。在赌博过程中,杜某某、尹某某共计从中抽水渔利8万元,除去支付相关受雇佣人员工资等费用10000余元外,二人予以平分。
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崔某某、金某某等证言;
3户籍证明、转账截图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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