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至2020年4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在息烽县**镇**号楼**单元**号家中利用其手机为“大亨互联”等网络赌博软件担任代理,并组织胡某某、洪小军等人在该赌博软件里赌博。期间共接受投注赌资人民币95800元,被告人杜某某获取平台返利违法所得182434分,折合人民币18243.4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在息烽县**镇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等4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认笔录;6.视听资料:调取的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为网络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他人赌博,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人民币18243.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绍坤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勇
检察官助理 张警警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手机一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