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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开设赌场案))_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20〕711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春节,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姗某”(实名不详)接触“**”赌博网站。2019年12月,为利用网络赌博,杨某某找到杜某某,由杜某某为其提供用于网络赌博的平台。为获取非法利益,杜某某明知“**”系网络赌博网站,仍通过上线“姗某”为杨某某提供该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并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共计268900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杜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米某某的证言; 3.举报人杨某某的陈述;4. 扣押清单、微信、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5.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冬丽

检察官助理:孙开开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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