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兰陵县尚岩镇**村。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份起,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兰陵县尚岩镇辖区内的惠东社区家乐多超市、万村李家超市各放置赌博机2台;在文峰山社区月亮超市、金玺泰公司一宿舍楼超市、玛瑙埠村文奇超市、西水沟村云利农资百货综合超市、万村清毅超市、岳村太和板面店、王埝沟村一羊肉汤馆内各放置赌博机1台,共计11台,组织赌博活动,累计盈利约20万元。2020年1月8日至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缴获正在使用的赌博机9台,缴获赌资共计5714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物证;勘查笔录;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京慧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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