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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寻衅滋事罪)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杜某某(绰号“**”),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无业。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两人(在查)在安远县**镇**小区巷道**路)驾驶一辆银白色大众轿车(未悬挂牌照)撞向被害人欧某某,随后杜某某等人从车上下来持砍刀、铁棍对被害人欧某某进行砍打,被害人欧某某跑出营业厅后再次被杜某某等人追到并砍打,随后被害人欧某某再次被银白色大众轿车撞倒在地。整个过程中,被害人欧某某头部、右侧背部、手部及腰部受伤,造成被害人欧某某左手拇指近节指骨骨折,头部、背部、左足部外侧等部位多处瘢痕,经江西省安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欧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拒不供述同案人信息。杜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已经赔偿被害人欧某某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杜某某、林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工作记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进华

检察官助理:陈琪祥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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