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79********,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住灵台县**镇**村**社。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4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邵寨镇街道某烧烤店饮酒后来到隔壁“邵某门烧烤店”门前,叫在此喝酒的杜某某去某烧烤店一起喝酒,杜某某见被告人杜某某酒喝多了便推脱未去,被告人杜某某返回某烧烤店。凌晨1时17分,被告人杜某某再次来到杜某某、王某的酒桌前叫杜某某到某烧烤店喝酒,杜某某仍推脱不去,被告人杜某某便对杜某某等人说“我掀桌子呀”,说完就将王某、杜某某所坐的酒桌掀翻,又将邻桌王某、王某平、谭某所坐的酒桌掀翻,并声称要把全部酒桌掀翻,边说边要进入烧烤店内,王某刚夫妇和王某平阻拦时,被告人杜某某和王某平发生争执,被告人杜某某从地上捡起一个空啤酒瓶朝王某平肩部、头部各打两下,将王某平的头部打破流血致啤酒瓶破碎。王某平抓着被告人杜某某的衬衣领将其拽到自己之前坐的桌椅旁寻找手机报警。被告人杜某某脱掉衬衣扔在地上捡起两个空啤酒瓶一手拿一个朝王某平身上打了几下,左手拿的啤酒瓶朝王某平头部右侧打了一下致啤酒瓶破碎,又用右手拿的啤酒瓶打王某平时啤酒瓶脱手摔碎。王某平让在场的王某报警,王某称王某刚已经报警。被告人杜某某再次在地上捡起一只啤酒瓶殴打王某平时,王某平也在地上捡起一个空啤酒瓶还击,啤酒瓶打在旁边的铁架子上将半截瓶子打碎,王某平用手里的另外半截啤酒瓶朝被告人杜某某的脸部戳了两下,胸部戳了一下,背部戳了两下。被告人杜某某朝王某平脸上打了四巴掌,腰部、头部各打了一巴掌。王某刚拉劝时将被告人杜某某推倒在地,被告人杜某某起身后向王某刚跟前撵,王某刚从旁边的啤酒箱子拿出两瓶啤酒握在手里,被其父亲和妻子夺下。王某刚质问被告人杜某某为何闹事?两人边争吵边推搡,王某刚朝被告人杜某某腹部踢了一脚,被其父亲和梁某拉到锅灶跟前。被告人杜某某又撵过去朝王某刚胸部打了两拳,王某刚顺手从锅里拿出一把勺子被其父亲和妻子夺下。被告人杜某某继续推搡王某刚,梁某过去将王某刚往后拉,被告人杜某某在推搡的过程中掉了一只鞋,他捡起鞋子指着梁某,梁某向马路边跑去。被告人杜某某又和王某刚继续争吵,并向王某刚跟前撵时,王某刚顺手在窗户外面的案桌上拿起一把刀子,被其妻子和梁某拦劝住。被告人杜某某又一次追打梁某,梁某逃跑。后王某刚父亲和妻子将王某刚拉进烧烤店将门反锁。被告人杜某某仍在门口叫骂、拍打店门,直至邵寨派出所民警赶来案发现场。
被告人杜某某的伤情经灵台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身体多处皮肤挫伤、裂伤;王某平的伤情经灵台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多处挫伤。经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平右顶部头皮血肿、右耳前皮肤裂伤、右耳前皮肤划伤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杜某某面部损伤遗留瘢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体表损伤遗留瘢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住院病历、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超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于原址;
2、侦查卷宗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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