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96********,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饭店员工,户籍地黑龙江省富裕县**社区**区**委**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2012年8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朱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街**烧烤店内酒后滋事,无故对旁桌吃饭的孟某某进行殴打,后杜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又追到烧烤店外,继续殴打孟某某、杨某甲等人,孟某某被打致面部损伤,后双方发生互殴,期间杜某某鼻部被打伤。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的损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5日杜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孟某某等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害人孟某某、杨某甲陈述;
3.证人杨某乙、崔某某等人证言及朱某某、王某某供述;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7.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
8.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被害人孟某某医院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朱某某和王某某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9.谅解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鲁永刚
检察官助理:马艳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卷外材料二页、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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