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镇**委**组。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与其朋友谭某某(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公园散步时,偶遇在快手短视频上结识的被害人郭某某(男,46岁)及吕某某等人,因杜某某欲与吕某某处男女朋友未果,遂对郭某某心生怨恨而来到哈尔滨市香坊区**街**五金商店购买西瓜刀1把,持刀返回公园内“**雕像”旁,将郭某某头面部、颈部、耳廓及双上肢等多处部位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某头面部颈部及右耳廓损伤属轻伤二级,双上肢损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宾西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被告人使用的西瓜刀的照片;
2.书证:被害人伤情诊断书、哈尔滨市公安医院住院记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派出所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吕某某、张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7.辨认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润涓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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