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0日2时55分许,在邓州市三孔桥东边夜市摊位,被告人杜某某与邻桌被害人周某某发生争执,用啤酒瓶打在周某某头部,造成周某某头部受伤,后又用摊位上开水壶砸在张乐肩膀上,导致张乐身体汤伤,造成摊位上的凳子、桌子、餐具损坏。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周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现双方已达成谅解,民事赔偿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调解协议、现场照片等书证;证人任某某、王某某、梅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马 林
2018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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