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8〕8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邓州市**街道办事处**口。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0日2时55分许,在邓州市三孔桥东边夜市摊位,被告人杜某某与邻桌被害人周某某发生争执,用啤酒瓶打在周某某头部,造成周某某头部受伤,后又用摊位上开水壶砸在张乐肩膀上,导致张乐身体汤伤,造成摊位上的凳子、桌子、餐具损坏。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周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现双方已达成谅解,民事赔偿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调解协议、现场照片等书证;证人任某某、王某某、梅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马 林

2018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