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汉族,文盲,农民,住汤阴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以来,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肖某甲、李某甲、肖某乙(均已判决)在汤阴县**镇**桥,采用汽车堵路、拦截车辆,不交费就不让通行的方式,多次向过往货车司机索要钱
1、2018年8月11日凌晨2点多,肖某甲、肖某乙、杜某某在汤阴县**镇**桥,强行向被害人贾某某索要钱款500元。
2、2018年8月11、12日凌晨2、3点钟,肖某甲、肖某乙、杜某某在汤阴县**镇**桥,强行向被害人程某甲、付某某、程某乙、李某乙、索某某索要钱款200元。
3、2018年8月12日23时许,肖某甲、肖某乙、杜某某在汤阴县**镇**桥,强行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钱款200元。
4、2018年8月13日早上8点钟左右,肖某甲、肖某乙、杜某某在汤阴县**镇**桥,强行向被害人孙某某索要钱款200元。
5、2018年8月14日凌晨,肖某甲、肖某乙、杜某某在汤阴县**镇**桥,强行向被害人贾某某索要钱款500元。
6、2018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肖某甲、肖某乙、杜某某在汤阴县**镇**桥,强行向被害人程某甲、付某某、程某乙、李某乙、索某某索要钱款3300元。
7、2018年8月17日4时许,肖某甲、肖某乙、杜某某在汤阴县**镇**桥,强行向被害人程某甲索要钱款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到案证明等书证;2、贾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5、同案犯肖某甲、肖某乙供述;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杜某某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汤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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