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上龙巷村醉酒后无事生非,随意用脚踹被害人蒋某某,造成蒋某某左侧3、4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蒋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协议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沂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幸福
检察官助理耿杨杨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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