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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5011,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杜某某打工回永顺在网上购买了一套茶具,邀约邻居瞿某某喝茶,之后二人在杜某某永顺县灵溪镇东方**村**楼电脑房吸食了冰毒。

2019年1月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吸毒人员瞿某某在其永顺县灵溪镇东方**村**楼电脑房一起吸食冰毒。

2019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在其位于永顺县灵溪镇东方**村**楼,与吸毒人员向某某、瞿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其永顺县灵溪镇东方**村**楼,与吸毒人员瞿某某吸食冰毒。随后公安民警进入杜某某家,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玉梅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案二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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