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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嘉某某**镇**村**街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登记入住嘉某某珠泉镇金穗宾馆302房。当晚和次日凌晨,杜某某容留并与陈某某、周某某、左某某两次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9月28日晚,被告人杜某某在金穗宾馆被嘉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并传唤到案。经民警对杜某某、左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做尿液检测,四人尿液中均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杜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尿液检测笔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婷娴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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