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杜某某,别名“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巷**号**室。因吸毒于2009年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杜某某和阳某某(已判刑)在**园**栋**单元**室容留代某某、周某某、胡某某以烫烧方式吸食毒品麻果,杜某某、周某某中途离开,后江某某至该出租屋吸食毒品。同日22时许,阳某某、代某某、胡某某、江某某四人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民警当场查获,并在现场查获疑似毒品麻果32颗及疑似毒品冰毒1袋。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尿液检测,阳某某、代某某、胡某某、江某某四人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书证;2、证人周某某、代某某、江某某、胡某某、姜某某、梅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3、同案犯阳某某的供述;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其住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卓
检察官助理程露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巷**号**室,联系电话1582711****;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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