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4********,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杜某甲在其位于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的住处内容留杜某乙、李某某和自己一起吸食毒品。
2、2019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杜某甲在其位于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的住处内容留李某某、莫某某和自己一起吸食毒品。
3、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杜某甲在其位于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的住处内容留杜某乙、李某某与自己一起吸食毒品。
4、2019年4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在其位于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的住处内容留杜某乙、李某某与自己一起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杜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瑶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2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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