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2281977********,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静乐县人,户籍地:山西省静乐县**镇**村**号,现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号楼**单元**,无业。 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吕某某吸食“土制海洛因”;
2019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吕某某、任某某吸食“土制海洛因”;
在此之前,被告人杜某某还有一次容留吸毒人员吕某某、任某某吸食“土制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滑晓艳
2020年3月24日
附:
1.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