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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省安远县人,家住安远县**镇**路**房**栋**单元**室。职业:个体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9月30日由安远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上旬至案发,被告人杜某某为非法牟利,多次电话联系失足女徐某甲、徐某乙前往自己经营的新时代宾馆为入住的客人安排有偿性服务,每次从中收取50元的介绍费,先后共获利500余元。2015年9月29日晚8点,安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在该宾馆202、302房间抓获失足女徐某甲、徐某乙,嫖客唐某某、陈某某。并当日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刑事摄影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为非法牟利,多次电话联系失足女前往自己经营的宾馆为入住的客人安排有偿性服务,每次从中收取介绍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远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谢明

2015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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