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7********,汉族,中专肄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办事处**大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0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杜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宁乔姬、被害人任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与崔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共同租住在长垣市**办事处**小区**排**单元。2020年3月4日23时许,长垣市公安局民警任某某、赵某某等人到被告人杜某某租住处依法对涉嫌诈骗的崔某某(另案处理)进行抓捕时,被告人杜某某抢夺民警手中工作证,并将被害人任某某脸部抓伤,上衣扯烂。后被害人任某某等人通知女民警到场将杜某某带至长垣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聂某某、付某某等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陈述;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长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 视听资料:出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淑娟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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