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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住址湖北省荆门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7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月10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因酒后滋事被报案至卢某某公安局,接110指令后卢某某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孙某某等人出警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对杜某某进行盘问、控制时,杜某某撕咬民警孙某某的腿部,致孙某某受伤。经卢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工作证明、伤情照片等书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处警视频、监控视频等视频资料;证人魏某某、方某某、吉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卢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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