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市*市,住库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库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库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与妻子张某某于2020年2月12日8时许准备离开居住的*镇*小区时,疫情防控执勤人员呼某某(库某某公安局民警)根据库某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命令,要求二人登记、量测体温后离开小区。之后张某某未予理睬执勤人员要求,执意出小区走到自家轿车跟前打开主驾驶门,执勤人员呼某某上前拦住张某某不让上车时张某某摔倒在地,被告人杜某某见妻子张某某倒地后殴打呼格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张某某、呼某某、束某某、山某某、布某某、谢某某、吴某某、阿某某的证言;
4.库某某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杜某某及张某某的健康证明、警官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阻碍疫情防控工作,暴力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被告人杜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金海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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