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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98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0********,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镇**村**坊**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在其朋友护送下准备返回家中,途经合肥市庐阳区凤淮路与茨河路交口附近时,杜某某酒后滋事,无故踹路过的张某甲一脚,张某甲报警。合肥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民警周某某、辅警卫某某等人接警后赶赴现场,将杜某某带上警车至杏林派出所接受处理。到达杏林派出所门口下车后,杜某某拉扯辅警卫某某的衣服进行反抗,致卫某某右小臂被抓伤。后杜某某被带至杏林派出所大厅醒酒。期间,杜某某突然起身,击打负责看管的辅警彭某某左侧面部一拳,导致其颧骨位置红肿。随后,杜某某被现场民警控制,并移交至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涉案辅警的病例材料、CT检查报告单、发票等、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明、悔过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卫某某的证言;3.被侵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6.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婕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花园**栋**室的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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