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2241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99********,汉族,大专文化,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上午,陈某某英(被告人杜某某母亲)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与还珠路口,因交通违章被民警拦下后不配合执法,民警何某某拿下其电动车钥匙。被告人杜某某讨要车钥匙无果,对何某某采用打巴掌、脚踢、手抓等暴力方式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何某某右前臂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英、叶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暴力方法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理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