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91********,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乡**村***号,因涉嫌有妨害公务,于2020年2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焦作街社区劳动街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防控卡点酒后未戴口罩、未持有出入证强行要求进入劳动街内,正在该卡点执勤的焦作街社区工作人员都某某按规定对杜某某进行制止,杜某某拒不配合并对都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主街道办事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点安排一览表、焦作街社区劳动街防疫卡点值班表等书证;
2、证人都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西姣
助理检察员:张鹏飞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解放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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