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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3196711094118,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市政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0时30分,被告人杜某某无驾驶证驾驶鄂A****5号黑色本田小型轿车,沿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后湖大桥下桥处时,遇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大队盘龙中队在该地点设卡点盘查,被告人杜某某因担心自己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查处,故拒绝配合交警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指示,猛踩油门调整车辆方向,将现场执勤的辅警方某某拖行致其倒地后逃离现场,造成方某某的头部、手肘部等部位受伤。

2020年5月10日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身份信息、工作证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病历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熊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证言;4.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颖

检察官助理吴龙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97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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