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46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7年8月17日因无证驾驶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潍莱高速公路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3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21时许,平度市公安局交警*中队队长孙某某带领队员在平度市天津路与兰州路路口东侧100米处设卡检查。当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鲁******银灰色别克轿车沿天津路由东向西行至该卡口时,因害怕无证驾驶被查,为逃避处罚,不顾民警的阻拦,驾车快速掉头逆行逃跑,辅警陈某某驾驶鲁*****警号警车上前拦截,杜某某将警车撞开后逃离现场,致鲁*****警警车左侧前杠、轮胎及轮圈等处撞损,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977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平度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天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卫红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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