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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杜章敏,曾用名敏章”,男,湖南省武冈市人,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8******,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31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月2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章敏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日14时许,武冈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龙某某,辅警欧某某、唐某某等人在武冈市**路**宾馆**房间进行检查时,在**房间内及被告人杜章敏身上搜得杜章敏所有的净重7.73克晶状毒品疑似物。在公安民警发现了毒品疑似物和吸毒工具后,公安民警立即用手铐拷住被告人杜章敏的左手,但杜章敏用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对其实施抓捕的民、辅警进行捅刺,抗拒抓捕,以致得以逃脱。辅警欧某某、唐某某受伤。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晶状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6年6月7日,武冈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龙某某、辅警欧某某、唐某某等人在武冈迎春亭邮政银行对面再次遇到被告人杜章敏,准备对杜章敏实施抓捕,杜章敏拿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并将砍刀扬起抗拒抓捕,以致得以逃脱。

被告人杜章敏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处警登记表、人民警察证、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称量笔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毛某某、龙某某、杨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欧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章敏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章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章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章敏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杜章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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